電商不得阻礙買賣方自由選擇快遞公司
昨天,商務部官網發布《關于規范快遞與電子商務數據互聯共享的指導意見》。其中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通過限制數據互聯共享,阻礙電子商務當事人自由選擇快遞服務。利用用戶大數據進行增值應用的,應當經過用戶同意,并不得將具有個人隱私特征的數據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
互聯互通有序共享
國家郵政局和商務部共同發布的文件顯示,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互聯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進電子商務與快遞協同發展的重要條件。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的意見》,建立完善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互聯共享規則,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數據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級,按照《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該指導意見。要保障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正常傳輸、加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管控、加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互聯共享管理、建立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中斷通知報告制度、提高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安全防護水平。
其中,在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寄遞數據方面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約定采用快遞方式交付商品的,支持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約定的信息傳輸方式及時將必要的寄遞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內件等數據)提供給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通過限制數據互聯共享,阻礙電子商務當事人自由選擇快遞服務。鼓勵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快遞信息服務的平臺企業履行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同等的數據互聯共享義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通過限制數據互聯共享,阻礙電子商務經營者獲取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快件數據。
采集共享用戶信息
不得用于“寄遞”以外用途
在依法采集共享用戶數據方面,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使用快遞服務的用戶,應當嚴格遵守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相關規定,按照規范要求如實填寫必要的用戶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集、共享用戶信息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信息保護的規定,不得用于與其提供寄遞服務無關的用途。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妥善存儲用戶數據。
開展數據挖掘時,應當采用加密、脫敏等方式保護用戶數據安全。利用用戶大數據進行增值應用的,應當經過用戶同意,并不得將具有個人隱私特征的數據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數據跨境流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建數據中斷風險評估制
實現自動檢查全程監控
《意見》還指出,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數據中斷風險評估制度,實現數據互聯自動檢查、全程監控。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惡意中斷數據傳輸。同時,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因約定期滿等正當理由中斷數據傳輸的,應當提前通知對方。
通知后,雙方應當就數據傳輸進行充分協商,對后續事項做出妥善安排。雙方不能協商一致且可能對用戶和消費者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事先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用戶、平臺內經營者等主體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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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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