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房改”用地供應新政征求意見
“7年、170萬套、6成為三類公共住房”,去年深圳啟動的新一輪住房體制改革,給深圳未來的住房供應體系帶來深遠的影響,也讓深圳再次成為全國的輿論關注中心。10月10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官網公布《深圳市落實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應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暫行規定》),此次房改“1+3+N”的制度設計中,“N系列”文件進入落地階段。
為拓展住房用地供應渠道,《暫行規定》提出了十一種用地供應渠道。其中包括堅持新增供應和存量盤活相結合的原則,增加了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用地、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已建的合法用地、機關企事業單位存量用地建設公共住房等渠道。
為盡可能地引導多主體參與,《暫行規定》表示,將由政府全面統籌引導各類住房用地供應,并主要承擔出租的公共住房用地供應任務;由市場主體主要承擔出售的公共住房用地供應任務,并在符合國家政策前提下采取協議出讓等方式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
據悉,《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目前,《暫行規定》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22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提出意見。
新增供應和存量盤活相結合
去年深圳新一輪住房體制改革發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深府規〔2018〕13號,以下簡稱《改革意見》),系統構建了面向2035年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提出了170萬套住房供應數量目標及市場商品住房和三類公共住房套數4:6的供應結構要求。用地供應,被業界解讀為落實此次房改住房供應目標的“根本保障”。深圳市規劃國土發展研究中心副總規劃師劉芳向南都記者表示,依據推算,要保障4:6的供應結構,市場商品住房與三類公共住房的土地供應比例應在5:5左右。
為拓展供應渠道,《暫行規定》結合《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深府規〔2018〕13號,以下簡稱《改革意見》)提出的增加建設用地、盤活存量用地、各類用地配建、公共設施綜合開發等類型供應渠道,對我市歷史供應情況、各類住房用地供應渠道、各類用地供應潛力進行了系統分析,并堅持新增供應和存量盤活相結合的原則,增加了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用地和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建設公共住房等渠道,并最終研究確定了十一種用地供應渠道。
十一種用地供應渠道
在新供應建設用地方面,《暫行規定》提出新供應建設用地可用于建設市場商品住房和公共住房。用于建設公共住房的,以建設出租的公共住房為主;市場商品住房用地可配建一定比例出租的公共住房,配建類型及比例在出讓方案中明確。
對于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空地,《暫行規定》表示,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協議出讓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用于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用地出讓前自行理清相關經濟利益關系,完善征(轉)地補償協議,政府不再另行補償。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空地出讓后,可通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全資子公司。
對于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暫行規定》要求,在符合規劃、自行理清相關經濟利益關系的前提下,符合規劃的部分可協議出讓給原用地申請單位或區政府確認的繼受單位(以下簡稱用地申請單位),用于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剩余部分土地全部無償納入土地儲備。
此外,早已受到諸多詬病的已出讓未建用地,《暫行規定》也提出了“盤活”路徑,表示其不屬閑置土地或雖屬閑置土地但已依法處置完畢的,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無償移交規劃確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后,住宅建筑面積部分用于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其中,居住用地增加建筑面積的,超出原出讓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的部分,均建設公共住房。
對于土地使用權人單一且已建的現狀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和倉儲物流用地等合法用地(不含招拍掛出讓用地),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無償移交規劃確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后,可拆除全部現有建(構)筑物,用于建設公共住房,類型以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
市場主體主導的用地以建設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
在建設公共住房類型方面,《暫行規定》提出,具體住房類型由市、區住建部門綜合考慮擬供應用地周邊的人口結構、產業特征、住房需求及已有住房結構等因素研究確定;政府主導的用地以建設出租的公共住房為主,市場主體主導的用地以建設出售的公共住房為主;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機構及產業集聚園區周邊以建設人才住房為主,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便利地區以建設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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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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