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A幾時休?網上PUA教學QQ群仍大量存在!
引發社會關注的某高校法學院女生,因為感情問題服藥自殺,在被宣布為“腦死亡”幾個月后,于4月11日中午去世。
通過此前媒體的報道,事件中兩人之間相處的模式,引起熱議。據女生母親向媒體表示,男生在女生自殺前提出拍裸照、先懷孕再流產、做絕育手術等一系列要求,讓包麗不堪折磨,最終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事件中,PUA等成為熱詞。
PUA,全稱(Pick-up Artist),字面上看是搭訕藝術家,從簡單的搭訕擴展到整個兩性交往流程,發展為主要涉及:搭訕、吸引、建立聯系,升級關系、直到發生親密接觸并確定兩性關系。但實際上PUA是一種通過受過系統化學習、實踐、和不斷自我完善情商包裝自己,誘使異性與之交往,通過對異性誘騙洗腦,欺騙異性感情,達到與異性發生性關系的目的。
PUA教學QQ群大量存在!
健康時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在網絡上依然存在大量以“約會、戀愛”為名的PUA教學QQ群。記者被拉入群聊后發現,一個群中少則幾十人,多則上百人,而群主往往以“情感導師”為名,進行教學。
一名 “情感導師”告訴健康時報記者,他們所教的東西就是PUA的速推化,教你如何快速和異性發生關系,學費3500元。
“情感導師”在和健康時報記者交流中發現記者有所疑慮,便給記者展示他們QQ空間中的實戰教學案例。
在“情感導師”的介紹中,將PUA從自我包裝、邂逅、相識,再到發生關系,變成一套可以快速復制的標準化程序,這套程序細致到特定場景下說什么話、怎么說,即“話術慣例”。學習者依照這些課程,制造了一環又一環的套路和陷阱,直到女孩被騙財騙色也渾然不知。即便知道了,情感上早已被牢牢操控。
一位參加過PUA培訓班的網友評論:“我花了五千報了PUA學習班,導師本意是教怎么和異性相處,找到女朋友,有的人學著就學歪了,覺得一個星期推倒幾次很厲害,有的人還把女孩子肚子搞大了,花銷真的很大,要搞好形象,買名牌,學員之間還有互相攀比的心理,(我)后來扛不住,還是老老實實本分點。”
PUA受害者:
目的和感情毫無關系,初期難以察覺!
在“知乎”論壇上,一位女大學生分享了自己被PUA受害的過程:
我和他在一次同學聚會上認識,于是開始微信上撩我,邀請出去玩,吃飯等,剛開始我毫無感覺,禮貌拒絕各種邀約。后來,因為共同同學的推波助瀾,我慢慢開始放下戒心嘗試了解他。
后來我們在一起了,他在有意無意中展現出自己家庭條件很好。2個月后,他提出和我分開一段時間,他想自己待著。再后來,我主動聯系他就變成我很不懂事。這時,我們的關系開始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我從主動的一方變得被動,這便是陷阱的第一步。
在之后的交往過程中,他會無意說“你是我歷任里最丑最矮的,你應該多榮幸自己跟我在一起啊,悄無聲息地打擊我的自信。而與此同時,他的需要分開的要求開始頻繁地出現,他說他的實驗開始忙了,他忙得不得了,只有跟我徹底分開幾天他才能好好對我。
最后開始越來越多的爭吵,“冷暴力”轉化為了語言暴力伴隨摔東西。“你怎么不去死”,“我送你上圖書館跳下去吧,你活著沒有價值”,“跟你親密不跟跟狗”等等。這樣反反復復,而他給的甜頭也越來越少,罵得越來越狠,最后演變成為了家暴。
直到最后,我無意看到看到其他女生和他的恩愛,他們后來分手的時間點是跟我分手后不到一周。我沒有想到,之后有更多女生跟我聯系,都有同樣被他PUA的遭遇。
為什么這么多女生都會遭遇PUA?北京回龍觀醫院精神醫學研究中心的副主任醫師曹延筠告訴健康時報記者,這種情況一般開始都是男方主動給女方展示一個比較完美的“男友類型”,隨后建立信任關系,兩人很快達到一個戀愛、共情的狀態。但確認戀愛關系后,男方或是對戀愛狀態不滿,開始去打擊、貶低女生。此后,在兩個人戀愛過程中出現“不對等”的狀態,男方高高在上,女方則會比較卑微。最終女生開始在戀愛關系中逐漸喪失自我。
對于為什么最終很多女生都選擇自殺?曹延筠醫生介紹,一方面歸咎于男方的貶低、自殺暗示等;另一方面,在我們臨床中很多自殺的患者都有長期抑郁的情況存在。
律師:
PUA應被道德譴責,導致自殘自殺應被追責
2019年5月,江蘇網警通報稱,成功查處全國首例發布違規違法PUA信息的行政案件。
在江蘇網警查處的這起非法兜售PUA教程案件中,違法行為人徐某通過開設“極惡聯盟”網站,售賣共計2000G網盤容量的PUA教程,內容以“自殺鼓勵”“寵物養成”“瘋狂榨取”為賣點,將女性直接稱之為“獵物”“寵物”。
這其中,江蘇網警發現,有人學習之后用到實踐中,還向朋友無恥炫耀,“我很享受女孩為我自殺的感覺”。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新年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PUA一方面違背了公序良俗,對于挑戰社會倫理的不端行徑應給予道德上的譴責。另一方面,鼓勵他人自殘自殺,在法律定性上確實有較大爭議。
張新年指出,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或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引誘、慫恿、欺騙、教唆、幫助甚至以裸照脅迫等嚴重的行為,足以影響、操縱自殘自殺者意志,足以預見被害人自殘自殺,則可被評價為利用被害人的行為傷害殺害被害人的間接正犯,則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依據《刑法》規定,應予以追責。
本文編輯:魯洋
審稿主任:楊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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