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意味著什么?
(健康時報記者 李桂蘭 王永文 任璇)當地時間1月30日晚,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是世界衛生組織傳染病應急機制中的最高等級。據了解,這是全球第6次被認定為PHEIC的公共衛生事件。
世界衛生組織官網截圖
“總體來說,WHO在此次關注中,對中國采取的防控行動是一個正面的評價,肯定我們的模式、力度和效果。對中國采取的防疫行動和措施表示支持,稱為是一種榜樣。也表明對中國采取的行動很有信心,這種肯定對我們下一步采取的行動是一種鼓舞。”中國工程院院士、天津中醫藥大學校長張伯禮院士告訴健康時報記者,目前這個疫情已經蔓延到近十個國家,這種預警也是為了提高其他國家對疫情防控的警惕,世界衛生組織有這個責任和義務做出相關預警。
同時,我們應該關注此次WHO提到了幾條建議,這對我們來說是值得重視的。例如對疾病的變化、有重要診斷價值的病例、隔離標準等要繼續深入研究,針對相關疫情的疫苗、藥物研發要加大力度;同時要加強國際間合作。
為什么會被列為PHEIC?
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介紹,主要基于中國感染者數量增加、多個國家都出現疫情兩個事實,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事實上,WHO根據《國際衛生條例》以及《緊急狀況應對框架》來認定一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是否為PHEIC。WHO對緊急狀況進行分級管理和公示,這一分級體系是一項內部程序,其中,三級為:該事件在單個國家或多個國家造成的公共衛生影響很大,要求世衛組織駐國辦事處作出重大反應和/或要求世衛組織在國際上作出重大反應;世衛組織駐國辦事處要求提供的本組織和/或外部支持很大;出自區域辦事處的緊急狀況支持小組對向世衛組織駐國辦事處提供的支持實施協調。
目前,對于我國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的評級已經達到“三級”的最高級。
被認定PHEIC后,我們會經歷什么?
譚德塞強調,沒有必要采取限制國際人員流動的措施,世衛組織不推薦限制旅行的措施。
但在被認定為PHEIC后,世衛組織會發布一個臨時建議,包括各國對人員、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等應采取的衛生措施。WHO雖然沒有對各個國家實施直接干預的職權,卻可以對疫區發布旅游及貿易相關的警告。 隨之而來的旅游、交通、貨運等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但我們也需要看到,在被認定為PHEIC之后,針對疫情的跨國合作會更加順暢,疫情也就能更快地被控制。
被WHO認定為PHEIC,
意味著是“疫區”,會為期三年嗎?
在此之前,微博開始流傳“一旦被列為疫區國將為期三年”的說法。
首先對于“疫區國”這一說法,武漢大學健康學院教授宇傳華在接受健康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被認定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區”沒有任何關系,其認定標準有三大項,一是情況嚴重、突然、不尋常或意外;二是公共衛生影響超出了受影響國家的邊界;三是需要立即采取國際行動。
在WHO里,沒有“疫區國”的定義和劃分,雖然WHO將中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宣布列入PHEIC,也不是籠統的宣布中國為“疫區”。
另外對于持續時間,在世衛組織對PHEIC的定義里,并沒有提到定義疫區國的持續時間。國際關注的公共衛生緊急事件被定義為“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它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并可能需要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的事件。”
據世衛組織官網《國際衛生條例(2005)第二版》,根據疫情的發展,世衛組織宣布PHEIC后隨時可以撤銷及修改。發布后有效期為3個月,之后自動失效,但是可修改或延續三個月。
所以,我們不必糾結其中,而是應該從自己做起,積極應對疫情。
正如譚德塞所說,雖然會有一些經濟損失,但中國采取了超常規的有力措施,中國在很多方面為應對疫情提供了榜樣。此次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是對中國沒有信心,相反,世界衛生組織相信中國的疫情一定能得到遏制。由于病毒的傳播仍然還有很多未知數,世衛組織擔憂中國之外的疫情會有惡化,這無關感染數量,關系人的健康和生命。
WHO的關注是否對我國經濟產生較大影響?
此次WHO發出國際關注后,有很多網友發問,此關注是否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較大影響?
武漢大學健康學院教授宇傳華在接受健康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影響肯定是存在,但沒有網傳的那么可怕。首先經濟上肯定會存在一定的影響,以2009年H1N1流感疫情為例,墨西哥旅游經濟受到約50億美元的損失。除了經濟影響外,對百姓來說,最直接的應該是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此外在平時出行可能會受到其他國家的一定限制。
但“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的確立也并不意味著不好,反而有助于減少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損失,避免對國際貿易和交通造成不必要干擾,同時也減少或防止疫情傳播。
正如《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談到,世衛組織總干事有權力向疫情爆發國之外的國家發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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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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