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殘疾人托養服務國家標準出臺 
近日,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等部門共同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以下簡稱《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的有關內容進行發布。
據了解,《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是我國殘疾人服務領域出臺的首個國家標準,于2013年在國家標準委立項,2019年6月由國家市場家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并將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在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看來,《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的出臺,意味著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正不斷走向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其與現行的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能夠形成合力,共同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處于就業年齡段的殘疾人的生活將得到較大的改善。為了促進殘疾人托養服務發展,今后需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將《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落到實處。
殘疾人數八千萬 勞動就業受限制
家住北京市豐臺區的王女士有一個患有輕度自閉癥的兒子,今年28歲。兒子張鵬(化名)從小在語言表達能力和理解能力上存在缺陷,偶爾會做出異于常人的舉動。
王女士是自由職業者,丈夫去世多年,她一人負擔著母子二人的生活開銷和兒子的醫療費用。由于難以承擔特殊學校較高的學費,王女士便將張鵬送到社區托養服務中心。
王女士告訴記者,社區托養服務中心規模較小、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水平有限,主要提供一些基礎的醫療救助和簡單的社會適應能力訓練,不具備住宿條件。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殘疾人總數超過8500萬,其中視力殘疾人數1200多萬,肢體殘疾人數近2500萬。
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馮善偉說,殘疾人托養服務目前是一個新的領域,當前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城鄉發展不平衡,東中西部區域差異明顯,托養服務的機構準入、人員隊伍內部的管理、實施過程評價等還缺乏統一的規范,服務領域的整體專業化水平還不夠高等。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教師李靜認為,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較快,因此需要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較為完備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目前,有些方面還具有一定滯后性。包括城鄉發展不均衡造成不同地區間的殘疾人所接收到信息不均衡;在殘疾人勞動就業方面相關制度保障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等。比如,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這一規定出臺已久,但在具體落實中還面臨一些問題,需要更加完整的相關配套制度來保障落實。
“此外,協調配合不同病癥、不同程度的殘疾人康復醫療的保障系統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殘疾人群體培育欠缺多元化渠道,即在諸如培智學校等托養機構中,針對不同殘疾人群的專業教育及各方面配套服務不足。”李靜說。
托養服務意義大 有助于生活自理
根據《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將可獲得由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提供的生活照料及護理、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運動功能、職業康復與勞動技能訓練等托養服務。
對于為什么將服務范圍限定為“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馮善偉介紹稱,以前社會照料服務主要針對16歲以下的部分兒童以及60歲以上的老年人群體。但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是失能程度最重、生活最困難的群體之一,是社會服務領域短板中的短板。他們中大部分人雖然已經成年,但依然缺乏自我照料和獨立生活的能力,給自身家庭帶來較重的負擔。
馮善偉認為,托養服務的目標是在基本的養護照料的基礎上,通過專業的康復、社會適應能力和勞動技能訓練,使這些殘疾人具備基本的自理能力和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同時通過職業康復和勞動技能訓練,使其可以通過輔助性就業和支持性就業等途徑,能夠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
“此次出臺標準的目的,就是要求托養機構能為他們提供基礎服務,幫助他們實現自我生活能力的提升,甚至順利就業,同時也能讓他們的家庭成員得到‘喘息’的機會。”馮善偉說。
張起淮認為,造成有些殘疾人就業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殘疾人自身就業能力相對較弱,這主要由兩方面因素造成,其一是教育因素,有的殘疾人家庭不重視對殘疾子女的教育培養,造成其自身特長與天賦得不到有效挖掘;其二是殘疾人自身的心理因素,殘疾人往往對自我認識較低,缺少社交能力和就業信心。
其次,社會上某些人對殘疾人就業存在偏見。有些機構在用人時,認為殘疾人會影響單位形象且工作能力不強,于是將殘疾人拒之門外。還有些用人單位適合殘疾人的崗位不多,導致殘疾人在就業門檻上遇到了較大困難。
再次,現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制度、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目前,主要是殘疾人保障法與相關指導性意見規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但多為原則性指導,缺少實施細則,因此安排殘疾人就業在實踐中存在一定困難。
“就業關乎民生。對殘疾人來說,就業不僅能解決一系列經濟問題,減輕其家庭負擔,還可以使其在勞動中提升平等感和自我認同感,同時逐步得到社會的認同與尊重。”李靜說,《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將關注對象聚焦在適合就業年齡段的殘疾人群體有很大的積極意義和現實作用,這一年齡段的殘疾人殘疾程度不同,其中一部分人極有可能通過康復訓練、實踐引導,能夠適應社會,過上正常的社會生活。
配套措施待完善 服務規范須細化
通過多年的養護培訓,目前,張鵬已經掌握了簡單的交流理解能力,并且具備了獨自購物、做飯等基本自理能力,但由于沒有專業技能,加之語言表達存在障礙,張鵬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機會,主要依靠低保和殘疾人補助金維持生活。
王女士對記者說:“起初知道兒子患有自閉癥的時候內心是難以接受的,更為不能給兒子提供一個較好的醫療條件和教育環境而愧疚自責。作為殘疾人,兒子的成長過程比較艱辛,他能夠擁有現在的生活能力,我已經非常滿足。隨著全社會對殘疾人的關愛越來越多,相信兒子能夠找到一份屬于自己的工作,不管收入如何,都希望今后兒子可以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對崗位設置與人員配備提出要求,通過人員配備的量化指標明晰和細化,進一步明確了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工勤服務崗等崗位的職責及人員配置要求,確保機構滿足服務的需要。
在場所方面,要求托養服務機構必須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寄宿制托養服務機構床位數不少于10張,單人間不少于10平方米,合住房間人均不少于6平方米;設備設施中,參考民政部養老服務標準,對寄宿制照料機構和日間照料托養服務機構做了層次區分。
在服務內容方面,對生活照料和護理、生活自理能力訓練、社會適應能力訓練、運動功能訓練、職業康復和勞動技能訓練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性要求,但對寄宿制照料、日間照料兩類機構提供服務的主次和重點有適度區分。比如,寄宿制照料機構以生活照料和護理、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為重點,而日間照料托養服務機構更偏重于社會適應能力訓練、勞動技能和輔助性就業。
張起淮認為,殘疾人托養服務是相對較新的工作領域,更科學、更具體的托養服務標準將促進殘疾人托養服務行業沿著規范化、制度化、專業化服務的路徑發展。同時,也使殘疾人群體得到更科學、更專業的照料服務,提高他們的生活自理能力,減輕殘疾人家庭負擔,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的發布還提高了相關機構建立的門檻,相應的運營成本也可能會隨之升高。在未來實施過程中要考慮到,殘疾人家庭需要承擔的托養費用是否也會有所升高;托養機構是否要進行分級管理,最大限度照顧到各個收入水平的家庭。”張起淮說。
李靜則認為,即使托養機構價格上漲,也是短期內所面臨的暫時性問題,不會成為一個持久性或者長期存在的問題。在后續《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的落實過程中,隨著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托養機構的價格會被控制在合理區間范圍之內,能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及時有效地為有實際需求的殘疾人群體及其家庭服務。(記者 杜曉 實習生 戴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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