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稅率擬維持不變
財政部昨天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甲類卷煙在生產(進口)征收消費稅56%加0.003元/支,比原來增加了11%。乙類卷煙稅率為36%加0.003元/支,比原來增加了3%。
國家還將對卷煙增加征收在批發環節的消費稅,為11%加0.005元/支。另外,雪茄煙消費稅率為36%。
此外,甲類啤酒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為250元/噸,以前為220元/噸。
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消費稅率為40%;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征收10%的消費稅。
雪茄煙消費稅率為36%;高檔手表消費稅率為20%;高檔化妝品消費稅率為15%;白酒消費稅率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自用未對外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解讀
對納稅人概念給予重新整合
與此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比,消費稅法有了哪些變化?財政部相關人士給予解答。
1.在納稅人方面,納稅人的規定,涉及生產、委托加工、進口、銷售等多個概念。隨著消費稅改革的推進,消費稅征收環節又增加了批發、零售,考慮到生產、批發、零售都會發生銷售行為,《征求意見稿》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整合,統一表述為在我國境內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并對消費品自用情形進行單獨表述。
2.在應納稅額計算方面,《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現行規定,為避免專業名詞產生歧義,《條例》中“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調整表述為“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3.參照國際通行概念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對銷售額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即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以人民幣以外貨幣結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4.在抵扣政策方面,《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中關于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抵扣政策,同時按照現行政策,對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十項抵扣政策進行明確,涉及卷煙、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檔化妝品等,對于抵扣憑證管理也進行了規定。
5.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方面,結合稅收征管實踐,《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進行了細化規定,即“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補充和完善了關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自用應稅消費品、進口應稅消費品等相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6.在稅收征管方面,結合征管實踐,《征求意見稿》中補充對納稅人申報應稅消費品計稅數量明顯偏低時的核定權限,增加海關作為核定部門,即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和數量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海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和數量。
本組文/本報記者 趙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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