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可向社會公布
本報訊(記者 任珊)《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將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有關情況。新規首次引入較為完善的誠信管理機制,生產經營單位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信息,將共享到本市公共信息平臺,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近三年來,本市安全生產總體形勢持續穩定向好,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明確、安全意識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訓不到位等問題依然存在。”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卞杰成表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客觀要求。為此,新規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的依據。
依據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卞杰成解釋,許多單位對安全投入的認識還存在誤區,總認為安全投入只會帶來成本的增加。其實,安全投入與利益回報是成正比的,是潛在的經濟效益,直接體現在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之中。只有單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了,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提高了,生產經營單位才能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檔案記錄等提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和更新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人員;小型或微型企業可以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但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無論是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都要從嚴處罰。規定設定了相關行政處罰標準,而且首次引入較為完善的誠信管理機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了實施行政處罰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教育培訓,并依法公示相關處罰信息。同時,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息平臺,并可以向社會公布。有關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懲戒措施。
- 標簽:
- 編輯:王麗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