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明年10月起實施
12月2日上午,《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省博物館多功能廳舉行。會上獲悉,《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9日通過,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的出臺,是海南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必然要求。201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到2020年基本實現全省生活垃圾轉運體系全覆蓋,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近年來,海南結合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通過局部試點等形式,推動垃圾分類工作已經取得初步成效。先后印發了《海南省垃圾分類處理標準體系》《海南省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指導意見》等,指導各市縣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2018年海口市成為全國首批46個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城市,出臺了相關法律,完善了相關制度,為下一步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據了解,《條例》制定了全省統一的垃圾分類標準,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并在《條例》第五條明確了四種類別的定義和主要品種,便于老百姓統一認識和執行。《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職責、各級環衛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單位和個人職責,分別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和處置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條例》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情形等方面都設定了法律責任。
《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將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將被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還對不按規定繳費、擅自關閉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混裝混運生活垃圾、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等其他行為設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海南將分步有序實施垃圾分類。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三亞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級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其他市、縣、自治縣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時間,由省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告。(陳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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