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布指導意見 推進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
人民網北京1月3日電 據農業農村部消息,近日,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林草局發布關于推進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到2025年,大水面生態保護與漁業發展實現充分融合,漁業在水域生態修復中的作用明顯提升,大水面生態漁業管理協調機制更加完善,優質水產品比重顯著提高,產業鏈有效拓展延伸,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完善、經營機制高效、利益聯結緊密的生態漁業典型模式,基本實現環境優美、產品優質、產業融合、生產生態生活相得益彰的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格局。
意見要求,要強化統籌布局,推動協調發展。
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保障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空間——統籌環境保護與生產發展,對于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發展漁業的區域,要嚴禁發展大水面生態漁業,允許發展大水面生態漁業的區域,要準確把握政策要求,合理發展生態漁業,防止一刀切、不加區分地禁止所有漁業活動。要依法加強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按照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農漁發[2019]1號)要求,落實水產養殖業發展空間。完善重要養殖水域灘涂保護制度,嚴格限制養殖水域灘涂占用,嚴禁擅自改變養殖水域灘涂用途。依法開展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依法核發養殖證,保障養殖生產者合法權益。以空間規劃為依據,科學合理設置大水面生態漁業必要的設施,統籌協調大水面漁業生產與航運、水生態環境及魚類生殖洄游等方面功能。
以發揮漁業生態功能為導向開展增殖漁業——增殖漁業要按照水域承載力確定適宜的放養種類、放養量、放養比例、捕撈時間和捕撈量。增殖漁業的起捕要使用專門的漁具漁法,最大限度減少對非增殖品種的誤捕,確保不對非增殖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要嚴格區分增殖漁業的起捕活動與傳統的對非增殖漁業資源的捕撈生產,長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產性捕撈”不包括增殖漁業的起捕活動。原則上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開展增殖漁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可根據資源調查結果合理投放濾食性、肉食性、草食性的當地土著品種,發揮增殖漁業的生態功能,實現以漁抑藻、以漁凈水,修復水域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增殖漁業的起捕活動應在特別保護期以外的時間開展。
以嚴格資源管理為基礎發展傳統捕撈漁業——傳統捕撈生產要嚴格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要求,實施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執行長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生產性捕撈”的有關規定,針對以特定資源利用、科研調查和苗種繁育等為目的的捕撈,要制定專門辦法進行專項管理。除自然保護區的原住居民可開展生活必需的傳統捕撈活動外,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開展捕撈生產。要在明確種群動態、資源補充規律的基礎上,探索開展定額、定點、定漁具漁法和定捕撈規格的精細化管理。
以科學合理為前提發展網箱網圍養殖——要按照《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根據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科學布設網箱網圍,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和密度,加快推進網箱糞污殘餌收集等環保設施設備升級改造,減少污染物排放。支持同一水體不同區域采用輪養輪休養殖模式。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開展網箱網圍養殖,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發展要更加注重環境保護,應投喂利用率高、餌料系數低的高效環保飼料,鼓勵發展不投餌的生態養殖,嚴禁非法使用藥物;經營主體應定期開展水質監測分析,防止污染水環境。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開展網箱網圍養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允許原住居民保留生活必需的基本養殖生產,同時要注重環境保護。
加強大水面生態環境保護——加強大水面水質保護,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監測和執法監管,對造成水域污染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維護大水面良好的水域生態環境。加強大水面生物多樣性保護,增殖漁業要嚴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對苗種場和放流品種進行監管;用于增殖的親體、苗種等水生生物應當是本地種,要選擇遺傳多樣性高且來源于放流湖庫或臨近水體的優質親本培育苗種,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增殖,嚴防種質退化和疫病傳播。
意見同時對完善經營管理機制、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等方面進行了重點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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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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