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醫療進醫保 | 醫院應該知道的8件事
11月2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為了做到這項工作,醫院應了解哪些問題?健康界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
如何申請醫保補充協議?
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自愿向所在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補充協議。
非醫保定點機構能申請嗎?
實體醫療機構為非定點醫療機構的,可在申請簽訂醫保定點協議的同時,一并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
申請醫保補充協議需具備哪些條件?
1. 具備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業務編碼對接的條件,以及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疾病病種等基礎信息數據庫。
2. 具備與醫保信息系統數據交換的條件,結合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建設,實現醫保移動支付,能夠為患者提供電子票據、電子發票或及時郵寄紙質票據。
3.依托醫保電子憑證進行實名認證,確保就診參保人真實身份。
4. 能夠完整保留參保人診療過程中的電子病歷、電子處方、購藥記錄等信息,實現診療、處方、配藥等全程可追溯。
5. 能夠核驗患者為復診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診信息。
6. 醫院信息系統應能區分常規線下醫療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
哪些費用可報銷?哪些不能?
參保人在本統籌地區“互聯網+”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復診并開具處方發生的診察費和藥品費,可以按照統籌地區醫保規定支付。其中個人負擔的費用,可按規定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提供藥品配送服務的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統籌地區內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診察費,以及在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機構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機構發生的藥品費,按規定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互聯網+”醫療復診處方流轉至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按規定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結算。
如何定價?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醫療復診服務,按照公立醫院普通門診診察類項目價格收費和支付。發生的藥品費用比照線下醫保規定的支付標準和政策支付。
額度有無限制?
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其總額預算納入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統一管理。總額預算的計算因素應考慮“互聯網+”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和藥品費用。
如何考核?考核結果有何影響?
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定期對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及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以醫保基金使用、醫療服務質量、患者就診取藥滿意度等為核心的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與定點協議簽訂、醫保支付等掛鉤。
被終止協議有何影響?
實體定點醫療機構被中止或解除協議的,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補充協議同時中止或解除;但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被中止或解除協議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據實體醫療機構定點協議的約定,決定是否中止或解除相應定點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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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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