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今起實施,患者如隱瞞病史、逃避隔離,醫費自負
《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簡稱《條例》)今天起正式實施。
按照《條例》,在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進入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要求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隔離觀察人員應遵守管理規定,如違反應承擔法律責任。
還有哪些規定?
上月底表決通過
10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條例自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為總結固化有效經驗,解決疫情防控中暴露的問題,健全完善本市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提高本市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構建“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明確建立各方參與的公共衛生社會治理體系
條例共十章八十五條,明確“本市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平戰結合,依法防控、系統治理,尊重科學、精準施策,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原則。”
《條例》明確建立健全各方參與的公共衛生社會治理體系,規范相關主體責任。
一是落實屬地責任和部門責任,并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托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兩個平臺做好公共衛生相關工作;
二是明確社區治理、單位治理、行業治理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責任,要求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供公筷公勺服務,餐飲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分餐制服務規范,并推動餐飲服務單位落實要求;
三是要求個人在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進入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離,并養成勤洗手、分餐等健康生活習慣;
四是動員社會各方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參與公共衛生社會治理,并明確相關部門和媒體開展宣傳教育的責任。
信息發布最大程度保護個人隱私
重大疫情的防治都有賴于早發現的預警機制。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監測預警體系的內容,細化有關監測哨點布局的規定。
《條例》要求健全公共衛生監測預警體系,構建包括醫療機構,藥店,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服務機構,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進口冷鏈食品儲運、加工、銷售企業,交通樞紐等單位和場所的監測哨點布局,相關部門按照監測方案共享監測信息;
《條例》對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和調查核實做出規定;同時,建立公共衛生預警制度,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確定一至四級預警級別,做好相關信息通報、發布工作。
衛生事件發布有時也會牽涉個人隱私。條例規定,根據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確需發布相關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進行必要處理,最大程度保護個人隱私。
應急時社區實施封閉式管理 但不得損害居民合法權益
一旦出現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如何處置:
《條例》規定了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市、區政府應采取的緊急措施、相關單位應采取的專業處置措施;
同時,規定了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健康觀察,以及采取隔離措施的相關制度;
三是規定依法開展交通、國境檢疫,對進口冷鏈食品進行檢驗檢疫;
四是規定了社區、單位的防控要求和相關措施。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組織居(村)民落實社區封閉式管理、人員進出管控、居家健康觀察管理等應急防控措施,但不得損害居(村)民的合法權益。
此外,對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的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處置、輿情監測和回應、志愿服務等都提出了相應規定。
在醫療救治方面,條例規定建立由定點醫療機構院前急救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組成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要求,開展救治工作。
逃避隔離治療等 將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除了依據上位法對違反相關的單位、個人提出相應法律責任以外,《條例》還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對個人進入公共場所不按照規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關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二是,餐飲服務單位未向消費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并將相關情況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評定范圍,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三是按規定將有關單位失信信息以及個人隱瞞病史、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健康觀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合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對有隱瞞病史、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健康觀察等行為的患者,其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予財政補助。
按照《條例》要求,上海將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傳染病防控、自我防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公共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健康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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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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