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影響信用評價!強化醫療機構“自查”工作,浙江省動真格了!
直接影響信用評價
浙江省新政督促醫療機構自查自糾
強化醫療機構“自查自糾”工作,這一省動真格了!
就在9月21日上午,浙江省衛健委發布了“關于落實醫療機構依法執業主體責任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表示,2020年底,浙江省將落實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我管理主體責任,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并據此對醫療機構“日常管理與自查”以及衛生健康部門的進一步監管作出了17項細致要求。
那么,浙江省的“自查自糾”工作,到底要求醫療機構完成哪些任務呢?
“通知”顯示,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明確依法執業管理部門和依法執業管理人員,負責本機構依法執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業務部門應明確本部門依法執業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依法執業日常管理與自查。其他醫療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依法執業管理人員,負責本機構依法執業日常管理與自查工作。
而依法執業管理部門以及依法執業管理人員,在自查工程中還要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工作制度;
(2)組織或者參與本機構依法執業教育和培訓;
(3)對本機構各部門落實依法執業自查情況進行檢查;
(4)對本機構依法執業情況進行風險評估;
(5)制止、糾正、報告違法執業行為;
(6)督促落實本機構依法執業整改措施;
(7)編制依法執業自查報告,定期公開依法執業自查整改情況;
(8)對自查發現的依法執業問題提出獎懲意見。
除此之外,“通知”還要求醫療機構根據本機構依法執業實際情況,開展全面自查、專項自查和日常自查,最后形成依法執業自查年度報告,于次年1月31日前匯報給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依法執業自查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依法執業自查工作制度建立情況;
(2)機構負責人及醫務人員接受依法執業培訓情況;
(3)本機構年度依法執業自查落實情況;
(4)年度接受依法執業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情況;
(5)依法執業及自查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6)上一年度存在問題改進情況和不良執業記分情況;
(7)醫療質控組織檢查發現問題的改進情況;
(8)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至于匯報上來報告,“通知”表示,這些報告將經過衛健部門監督執法、質控檢查結果的比對,作為醫療機構信用評價、績效考核、評優評先的參考。
自查自糾
也是民營醫院的需求
如今,全醫療行業的綜合監管風暴已經刮入了最猛烈的時期。就在幾天前,國家衛生健康委還發布了“2020年度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督察征集問題線索的公告”,強調征集醫療機構違法違規執業、非法發布醫療廣告、不規范使用醫保基金等線索。
作為醫療監管的重要環節,“自查自糾”常常會作為各地醫療監管的“第一階段”,自查自糾后仍出現問題的醫療機構還會被嚴肅追責。
事實上,早在去年7月,國家衛健委就發布了《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國內全類型的醫療機構設置相應部門,重點自查以下12條醫院行為:
(一)醫療機構資質、執業及保障管理;
(二)醫務人員資質及執業管理;
(三)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用血管理;
(四)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五)醫療質量管理;
(六)傳染病防治;
(七)母嬰保健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八)放射診療、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
(九)精神衛生;
(十)中醫藥服務;
(十一)醫療文書管理;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指出,醫療機構如在自查工作中若發現重大違法執業行為,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衛生部門。若未按照要求自查,或者未及時整改到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將從嚴處罰。
而今年“民營醫院管理年”文件中,也兩次提到自查事項:
一是短期內民營醫院要按照本方案對本機構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進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
二是嚴格依法執業,規范診療行為,不違規對外出租、承包科室,定期開展依法執業自查整改,切實落實依法執業主體責任。
對于民營醫院來說,“自糾自查”本身就是醫院內控管理的需求,在各地監管不斷強化的今天,也成為了衛健委下達的“硬性規定”。稍微有些尷尬的是,面對需要上報的自查信息,不規范行為報多了不合適;報少了,又擔心在地方抽查中發現遺漏問題,接受更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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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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