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醉酒男子在醫院尋釁滋事阻礙執行公務被行政拘留二十日
近日,一名醉酒男子在醫院上演“全武行”,對醫護人員大打出手,損壞醫院辦公用品設施,任憑怎么勸阻,依舊不依不饒,變本加厲,這么囂張,是要付出代價的,拘你沒商量。
具體咋回事?
8月9日23時54分,右玉縣公安局110接到報警稱:有一名醉酒男子在醫院鬧事,毆打值班醫生。接警后,新城中心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趕赴現場,依法將鬧事的醉酒男子傳喚至派出所,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經查,違法嫌疑人劉某江(男,26歲,右玉縣高家堡鄉人)當晚飲用大量白酒后,回家大發酒瘋,用刀將妻子的胳膊砍傷,隨即帶著妻子去醫院就診。一進醫院,劉某江就開始罵罵咧咧,叫嚷著讓大夫趕緊給他妻子處理傷口。
當時,值班醫生正在為一名患者清創縫合傷口,讓劉某江先耐心等待一會兒。劉某江立即不滿,借著酒勁兒開始辱罵醫生和護士,并不顧醫護人員多次勸告阻攔,先后拿起剪刀、垃圾桶、玻璃水杯、花盆等物對醫護人員進行毆打和拋擲,致一名醫生和一名患者親屬受傷,醫院多處辦公物品和設施受損。
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對其依法約束時,劉某江拒不配合,并對處警民警推搡,民警將其帶回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劉某江因尋釁滋事、阻礙執行公務被合并執行行政拘留二十日。這就是不守法的代價。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醉酒不是違法犯罪的免責事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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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7月27日新聞聯播
-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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