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zhàn)“疫”直擊:登機前用藥退燒,妨害傳染病防治如何量刑?
北京警方昨晚通報:有境外輸入病例沒有如實填報健康信息,已被警方立案偵查。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接受人民網(wǎng)采訪表示,依據(jù)《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jù)北京市警方7日通報,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兩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機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經(jīng)查,廖某君和廖某海系姐弟關系,與其家人長期在意大利經(jīng)商。2月下旬以來,廖某君、廖某海相繼出現(xiàn)發(fā)熱、干咳等癥狀,在登機前使用藥物退燒降溫。家庭成員中存在不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情形,給同機人員造成傳染風險。6日,順義公安分局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開展立案偵查。
什么樣的情形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量刑幾何?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碩士導師、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表示,依據(jù)《刑法》及《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未被確診或未被確定為疑似病例者,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該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廖某君等人進入乘坐國際航班前,有發(fā)熱、干咳等癥狀,當時尚未確診新冠肺炎或確定為疑似患者,但在登機前使用藥物退燒降溫的行為,規(guī)避了防疫機構的傳染病防控措施,給整架飛機乘客帶來傳播感染風險,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劉昌松認為。
《意見》還規(guī)定,已確診新冠肺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攜帶新冠病毒但未發(fā)病)或者確定為疑似的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該罪最輕量刑是3年監(jiān)禁,最重是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說只要有了發(fā)熱、咳嗽就是疑似病人,疑似病人也同樣需要醫(yī)療機構進行認定,并確定相應的隔離方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蔡元培強調(diào),本案中廖某等人的主要問題在于不履行如實報告的義務,沒有配合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防控措施,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更為合適,公安機關應當查明廖某等人是否將病毒傳染給了他人,以精準確定量刑幅度。
任何公民都有如實匯報、配合防疫的義務,蔡元培表示,包括身體不適的人、有疫區(qū)行程的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只要有需要如實匯報的信息,都應當及時向防疫機構匯報。防疫機構進行調(diào)查時,公民不得隱瞞。
此前,寧夏、北京、廣東、浙江等地已相繼出現(xiàn)多例境外輸入性病例,嚴防疫情“倒灌”成為防控工作的重要一環(huán)。
“非中國籍人士和歸國華僑在我國領域內(nèi),也應當遵守我國的法律。”劉昌松表示,若觸犯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按屬地管轄原則,我國司法機關享有管轄權,可以適用我國法律定罪處刑或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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