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醫藥回扣,醫保“黑名單”制度發布
本文綜合 國家醫保局官網 看醫界 醫學界智庫
醫藥購銷領域的回扣行為是一顆毒瘤,直接造成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醫負擔,侵害群眾切身利益,且久治不愈。
9月16日,國家醫保局官網發布 《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雷霆整治醫藥領域回扣、壟斷控銷等行為,并推行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通俗地講,就是要建立醫保”黑名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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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回扣由來已久
藥品回扣最早出現于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1995年前后開始興起,此后愈演愈烈,逐漸成為 全國性、行業性以及潛規則化的公開秘密。
醫藥回扣對行業形象和群眾利益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為此國家治理也是不遺余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針對愈演愈烈難以遏制的醫藥回扣之風,歷年開展的醫藥購銷領域的不正之風治理專項行動始終將此作為重點。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專門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實際上就將收受醫藥回扣按照受賄罪處理。
但一個現存弊端就是,實施了醫藥回扣犯罪事實并且有確鑿證據的企業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懲戒。
之前很多藥企因為回扣被處罰,公開報道也有,裁判文書也有,而奇怪的是這些企業不但沒有依法追責,什么都沒有受影響,而且“犯罪”之后依舊紅火。
這讓企業也并不太把“行賄”當回事,依舊我行我素,該干啥繼續干啥。
這次,醫保局出臺了《指導意見》,要建立藥企和醫療機構醫保黑名單了,恐怕就應該不會這樣了。
醫保黑名單如何建立?
那么,《指導意見》對于如何建立醫保黑名單是怎么規定的呢?
- 標簽:黃菊陳良宇
-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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