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及董事長邵建明收警示函 因信息披露不及時
中國網財經11月2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吳珈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股份 證券代碼:000861)存在以下問題: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發布公告,披露全資子公司廣州海印國際商品展貿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商貿城) 與廣州市國正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正物業)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約定將其所持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海印新都薈10棟商墅物業出租給國正物業,租金總額為42,850.33萬元。后因雙方產生糾紛等原因,海印商貿城于2019年9月9日退還國正物業已交付的保證金,雙方解除租賃關系。但海印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物業租賃合同》的解除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
海印股份董事長邵建明、總裁邵建佳、董事會秘書吳珈樂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吳珈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具體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04號
關于對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吳珈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吳珈樂:
經查,我局發現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發布公告,披露全資子公司廣州海印國際商品展貿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商貿城)與廣州市國正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正物業)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約定將其所持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海印新都薈10棟商墅物業出租給國正物業,租金總額為42,850.33萬元。后因雙方產生糾紛等原因,海印商貿城于2019年9月9日退還國正物業已交付的保證金,雙方解除租賃關系。但海印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物業租賃合同》的解除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
海印股份董事長邵建明、總裁邵建佳、董事會秘書吳珈樂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吳珈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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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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