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收警示函 涉及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中國網財經11月2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黑龍江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在審計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財務報表過程中存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底稿不完善的問題。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按照《信披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具體如下:
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19〕034號)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鴻彥、黃羽:
經查,你們在審計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8年財務報表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對公司存在的內部往來貨幣資金未予合并抵銷及未將實際控制的結構化主體江海證券青盈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納入合并范圍等事項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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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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