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導致土地閑置 使用權將被無償收回
案例:某縣招商引資企業(yè)A公司于2011年10月與該縣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登記,面積33.33畝,土地用途為工業(yè)。2016年,該縣國土局在調查摸底時發(fā)現(xiàn),A公司在2012年底動工興建廠房、辦公樓、職工宿舍各一幢,占地面積4.96畝,已建面積未達到規(guī)劃應建面積三分之一,且停工時間為2年零6個月。A公司表示,該地已經(jīng)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如何使用、何時使用,都由公司規(guī)劃,政府無權干涉。最終,該縣政府下發(fā)了《關于收回A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復》,縣國土局依法對A公司作出收回閑置土地的行政處罰,終止出讓合同,并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專家點評: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僅僅是一種物權出讓,屬于行政行為。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征用出讓土地等權力。土地管理部門既代表國家管理土地,也代表國家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合同。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時,可以對土地使用者予以警告、罰款、收取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本案中,A公司從動工開發(fā)使用土地開始,已建面積未達到規(guī)劃應建面積三分之一,且停工時間為2年零6個月,也未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動工開發(fā)延遲。根據(jù)《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相關規(guī)定,該土地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符合無償收回條件。據(jù)此,該縣國土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專家提醒:為避免損失,土地使用權人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如果因為土地使用權人的原因造成土地閑置,那么不僅土地使用權無法持有,因開發(fā)項目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也將覆水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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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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