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為信董事長吃警示函 公司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中國網財經12月1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君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為信 證券代碼:837128)董事長、總經理李漢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檢查發現,君為信存在收入確認不及時,君為信2019年1月進口491,270KG車厘子,海關進口后已直接在廣州等地水果市場銷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車厘子未及時結轉成本并確認收入,涉及金額1819.19萬元、關聯方未披露、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存在缺陷問題。君為信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李漢清作為君為信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李漢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前,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君為信采取責令改正和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具體如下: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李漢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漢清先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深圳市君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為信或公司)2018年年報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君為信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入確認不及時
君為信2019年1月進口491,270KG車厘子,海關進口后已直接在廣州等地水果市場銷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車厘子未及時結轉成本并確認收入,涉及金額1819.19萬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年)的相關規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三季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二、關聯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間,崔曉思同時擔任君為信董事會秘書和深圳市冠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間系君為信關聯方。君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關系及公司與深圳冠生的關聯方余額。
三、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存在缺陷
君為信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存在缺陷,如公司基本戶的網銀由采購總監保管,資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財務總監記賬兼審核;未對已發生的交易及時進行會計處理等。
君為信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你作為君為信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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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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