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鋼集團萬開實業違法遭責令改正 貿易信貸報告違規
北京11月26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包匯檢罰〔2019〕1號)顯示,包鋼集團萬開實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辦理貿易信貸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包頭市中心支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3萬元人民幣。
據記者查詢,包鋼集團萬開實業有限公司股東為內蒙古包鋼西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額4680萬,持股比例100.00%。而內蒙古包鋼西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為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額3.00億元,持股比例60.00%;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額2.00億元,持股比例4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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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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