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豐棉花遭資金占用吃警示函 主辦券商申萬宏源盡職沒?
北京1月20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號)顯示,經查,湖北銀豐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豐棉花”,831029)存在以下問題:
銀豐棉花控股股東湖北銀豐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公司關聯方湖北銀豐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監利縣荒湖銀豐棉業有限公司、漢川銀佳棉業有限公司、香港匯富銀豐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累計占用公司資金共計9.92億元。銀豐棉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
上述資金占用發生時,銀豐棉花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未按照規定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也未按照規定在2017年半年報、2017年年報和2018年半年報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銀豐棉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記者查詢發現,銀豐棉花成立于2004年8月26日,注冊資本1.43億人民幣,鐘春明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湖北銀豐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36.30%。銀豐棉花于2014年8月29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申萬宏源。(000166.SZ)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2019年4月30日,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發布《關于湖北銀豐棉花股份有限公司資金占用的風險提示性公告》,銀豐棉花控股股東湖北銀豐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12家公司2018年累計占用金額8.3億元,2018年期末占用資金余額5.67億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于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湖北銀豐棉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號
湖北銀豐棉花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資金占用問題
(一)你公司控股股東湖北銀豐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累計占用公司資金71,430萬元,直至2019年10月償還完畢。
(二)你公司關聯方湖北銀豐典當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累計占用公司資金18,507萬元,直至2019年6月償還完畢。
(三)你公司關聯方監利縣荒湖銀豐棉業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計占用公司資金3,648.58萬元,直至2018年12月償還完畢。
(四)你公司關聯方漢川銀佳棉業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累計占用公司資金5,605.76萬元,直至2018年12月償還完畢。
(五)你公司關聯方香港匯富銀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占用公司資金10.79萬元,直至2019年5月償還完畢。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以下簡稱《非公監管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信息披露問題
上述資金占用發生時,你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未按照規定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也未按照規定在2017年半年報、2017年年報和2018年半年報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公監管辦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非公監管辦法》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發生,切實提高信息披露意識和規范運作水平。你公司應當在2020年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0年1月9日
- 標簽:
- 編輯:王麗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