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原負責人被認定不適當 因行賄獲刑
北京1月13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津證監措施〔2020〕5號)顯示,經查,當事人代正瓊在擔任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通過其實際控制的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并通過上述2家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單位行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代正瓊向證券監管機構隱瞞了上述重大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第88號令)第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天津證監局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認定代正瓊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經記者查詢發現,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全稱“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建新東路證券營業部”,成立于2003年4月28日,2016年7月21日負責人由代正瓊變更為褚鳴昆,2019年4月22日由褚鳴昆變更為周藝。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1日,注冊資本80.37億人民幣,安志勇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天津市泰達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96%。
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為余德福,代正瓊為大股東、實控人、最終受益人,持股比例95%。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7日,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何永梅為法定代表人、小股東、執行董事,持股比例10%,大股東、實控人為代正芳,持股比例90%。
當事人代正瓊,女,本科學歷,于2008年5月5日取得渤海證券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目前證書狀態已為離職注銷,備案日期為2019年5月18日。
據新浪財經報道,渤海證券原重慶營業部總經理代正瓊通過兩家實控公司撈金1600萬,并向國家工作人員多次行賄共計約350萬元,構成單位行賄罪被逮捕。因在押期間舉報同監舍在押人員藏毒,其獲得立功減刑機會,被判有期徒刑2年8個月,并處罰金20萬,目前代正瓊已刑滿釋放。
2014年上半年,代正瓊利用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負責人的身份經他人介紹認識了時任重慶市九龍坡區區委常委、西彭園區黨工委書記王某某,代正瓊多次請托王某某幫助承接園區工程和融資業務,并許諾融資業務成功后拿出中介費的30%感謝王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某向時任西彭園區投資公司董事長劉某某等人打招呼關照代正瓊。代正瓊以渤海證券名義居間介紹西彭開投與北京信托達成融資30億元的信托融資協議,并分為多單元實施。
2015年3月20日,劉某某代表西彭開投與北京信托簽訂信托貸款合同,并約定第一單元融資5億元,約定融資成本為12%,融資期限為3+1年,安譽資產每年收取融資額0.3%的服務費,逐年支付。2015年8月14日,第一單元5億元資金支付到園西實業賬上,北京信托將139.25萬元融資服務費支付給安譽資產,代正瓊支付劉某某5萬元作為感謝。
2016年1月18日,劉某某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將第一單元和第二單元中介費共計899.98萬元支付給安譽資產。為表示感謝,代正瓊送給王某某人民幣100萬元及勞力士手表一塊(鑒定價值12.95萬元),送給劉某某現金人民幣160萬元及勞力士手表一塊。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第88號令)第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第88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談話。證券公司選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證券公司限期更換人員。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或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六)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遵守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定;
(八)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九)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代正瓊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津證監措施〔2020〕5號
代正瓊:
經查,你在擔任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通過你實際控制的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并通過上述2家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單位行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你向證券監管機構隱瞞了上述重大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第88號令)第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認定代正瓊(身份證號:510225 ******** 7740)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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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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