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羅普違規吃警示函 業績快報盈利年報實際虧損1.5億
北京12月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9號)顯示,經現場檢查,蘇州羅普斯金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羅普”,002333.SZ)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違規行為:
*ST羅普2018年10月24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9900萬元至-8500萬元;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0至800萬元;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8年凈利潤為748.15萬元;2019年4月13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將2018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1.46億元;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報告顯示,2018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為-1.53億元。*ST羅普在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與2018年經審計的凈利潤差異金額分別為-1.53億元、-1.61億元,未按規定對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作出正確修正。
上述信息披露不準確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ST羅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ST羅普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經記者查詢發現,*ST羅普成立于2007年8月30日,注冊資本5.03億元,于2010年1月1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吳明福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羅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29億股,持股比例65.4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蘇州羅普斯金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89號
蘇州羅普斯金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違規行為:
你公司2018年10月24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9,900萬元至-8,500萬元。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8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0至800萬元。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8年凈利潤為748.15萬元。2019年4月13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將2018年預計凈利潤修正為-14,570.68萬元。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報告顯示,2018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為-15,311.57萬元。
公司在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凈利潤與2018年經審計的凈利潤差異金額分別為-15,311.57萬元、-16,057.72萬元,未按規定對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作出正確修正。
上述信息披露不準確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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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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