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投公司持股農信社違法遭罰 開立賬戶超期備案
北京11月28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喀銀罰字〔2019〕第8號)顯示,麥蓋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麥蓋提縣農信社”)開立、撤銷賬戶超期備案,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喀什地區中心支行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給予麥蓋提縣農信社警告并處人民幣3萬元罰款。
經記者查詢發現,麥蓋提縣農信社成立于2003年5月8日,注冊資本7231.14萬人民幣,寇江林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第一大股東為新疆金融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54%。新疆金融投資有限公司是由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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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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