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期貨違規吃警示函 未及時換領證券期貨經營許可證
北京11月2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8號)顯示,經查,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徽商期貨”)存在未按要求及時換領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許可證、期貨居間人管理方面有較大缺陷的情況。
上述情況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五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徽商期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記者查詢發現,徽商期貨成立于1996年2月14日,注冊資本4.1億人民幣,吳國華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第一大股東為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1.77%。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傳遞交易指令前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戶交易指令。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8號
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及時換領證券期貨經營業務許可證、期貨居間人管理方面有較大缺陷的情況。
上述情況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五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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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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