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業銀行蘇州被罰沒500萬 違反跨境擔保外匯規定
北京11月1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蘇蘇匯檢罰[2019]5、6號)顯示,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以下簡稱“南洋商業銀蘇州分行”)在為企業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業務時,違反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管理規定,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蘇州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作出對南洋商業銀蘇州分行作出罰款人民幣共計200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共計296.28萬元的決定。
經記者查詢發現,南洋商業銀行成立于2014年6月9日,負責人為邱蔚。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4日,注冊資本95億人民幣,陳孝周為法人代表、董事長,該公司為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國香港企業。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十二條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或收結匯業務時,境內銀行應當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合同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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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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