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爾違法遭外匯管理局處罰 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
北京10月17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市匯檢罰[2019] 5號)顯示,康乃爾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3萬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簡化部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手續”規定:
(一)簡化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管理。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和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將外國投資者貨幣出資確認登記調整為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含跨境現匯和人民幣)出資的,由開戶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本金款項后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辦理入賬登記后的資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三)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相關市場主體應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和(或)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對于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相關市場主體,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業務管控,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在按要求補報并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明合理理由后,外匯局取消業務管控,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參加外匯局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的外商投資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應按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冊地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 標簽:
- 編輯:王麗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