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廈華控股股東食言增持股票 記入誠信檔案遭監管談話
北京5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廈門證監局關于對王春芳、王玲玲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動人計劃以自有及自籌資金增持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華電子或ST廈華,代碼600870.SH)股份。截至承諾期滿,僅占承諾增持金額下限的3%,有關承諾未全面履行。該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按照該指引第六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兩人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記者查詢,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嘉興融仁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7241.80萬股,占13.84%,為ST廈華第一大股東;贛州鑫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901.84萬,占11.28%,為第二大股東;王春芳持股2617.00萬,占5.00%,為第三大股東;德昌行(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持股2610.00萬股,占4.99%,為第四大股東;王玲玲持2168.28萬股,占4.14%,為ST廈華第五大股東。
此外,據2018年年報顯示,贛州鑫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資有限公司、王玲玲、王春芳為ST廈華的控股股東,并為一致行動關系。
資料顯示,王玲玲系贛州鑫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系德昌行(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王玲玲與王春芳系兄妹關系。
經查,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動人計劃自2018年5月3日起6個月內,以自有及自籌資金增持廈華電子股份,增持金額不超過1.4億元,不低于5000萬元。2018年11月3日,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動人將增持股票計劃實施期限延長6個月,即延期至2019年5月2日前完成。2019年4月23日,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動人通過廈華電子披露稱因增持資金籌措出現困難決定終止實施股票增持計劃。截至承諾期滿,王春芳、王玲玲及一致行動人增持廈華電子股份49.16萬股,增持金額合計151萬元,僅占承諾增持金額下限的3%,有關承諾未全面履行。
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按照該指引第六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兩人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規定:五、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于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回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規定:六、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對承諾相關方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準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王春芳、王玲玲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王春芳、王玲玲:
你們及一致行動人計劃自2018年5月3日起6個月內,以自有及自籌資金增持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華電子)股份,增持金額不超過1.4億元,不低于5000萬元。2018年11月3日,你們及一致行動人將增持股票計劃實施期限延長6個月,即延期至2019年5月2日前完成。2019年4月23日,你們及一致行動人通過廈華電子披露稱因增持資金籌措出現困難決定終止實施股票增持計劃。截至承諾期滿,你們及一致行動人增持廈華電子股份49.16萬股,增持金額合計151萬元,僅占承諾增持金額下限的3%,有關承諾未全面履行。
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按照該指引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請你們于2019年5月27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廈門市湖濱南路388號國貿大廈六樓廈門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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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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