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警方通報“女子被前夫強行帶走”事件
警情通報
2020年9月4日,永康市民伍某(女)在微信群中發布“其在小區地下車庫被人強行帶走”一事,公安機關經調查,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實經過
9月3日晚7時許,伍某得知褚某(系伍某前夫)因病在醫院治療后,到醫院看望褚某,半小時后離開。當晚9時許,褚某電話聯系伍某欲與兒子通話未果,后褚某駕車前往伍某居住的永康市江南街道某小區停車場內,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褚某欲強行將伍某拉到自己車上,意圖換個場合繼續交涉。此時,伍某說自己車還沒鎖,褚某遂稱那不如駕駛伍某的車。褚某隨即將伍某推入伍某的車內,駕車往永康市江南街道永祥方向行駛。途中,兩人在車上因感情問題再次發生口頭爭執。車輛駛至永祥上范村附近時褚某放慢車速,伍某趁機打開車門下車(并未受傷)。褚某擔心伍某安全,欲將伍某拉回到車上未果。后經雙方朋友電話勸導,當晚11時許,褚某獨自步行離開,伍某聯系他人后駕車回家。
9月4日上午,伍某到所居住的小區物業查看當晚的監控錄像,但被告知視頻監控無法存儲和回放,遂在小區業主群內發布“被人綁架”“差點死了”“跳車才救了我自己”等信息,指責物業公司管理不善。該信息在業主群發布后,引發熱議,并在永康多個微信群擴散,部分業主為此向永康公安報警求證,永康公安當日下午即受理,并開展調查。
二、調查工作開展情況
接警后,永康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隨即開展調查。通過現場調查、詢問雙方當事人、證人、小區物業管理員及實地勘查、視頻追蹤等調查工作,基本查清了整個事件的經過。
三、對雙方當事人的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對雙方作出如下處理:1.鑒于褚某認識到自身錯誤,并寫下保證書,表態今后不再有類似行為,并取得伍某諒解。伍某也要求不追究褚某的責任。警方對褚某進行口頭批評教育。2.因伍某在小區業主群內發布夸大事實的信息,并引發熱議以致該信息在永康相關微信圈擴散。警方對伍某進行口頭批評教育,并發布了澄清信息。
永康市公安局
2020年9月8日
來源:永康公安微信公號
責任編輯:張琳(EN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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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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