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院聯合多部門出臺意見 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
為充分發(fā)揮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切實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等13家單位和部門出臺《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決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全省試行在民事訴訟中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根據《意見》規(guī)定,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取證據時,依代理律師申請并經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批準,由人民法院簽發(fā)的授權律師向相關單位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書。
《意見》明確,審理階段,律師調查令的申請范圍限于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且能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執(zhí)行階段,申請范圍限于與被執(zhí)行人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執(zhí)行法官接到律師調查令申請后,應當對申請律師的資格、申請理由、申請是否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調查的證據類型和范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和必要性等進行審查。
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主要為書證,范圍包括登記材料、備案材料、檔案材料、財務憑證、權利憑證、交易記錄、戶籍信息等,也可為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證據。調查收集的證據僅限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訴訟使用,需經法定程序審查、質證后,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和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依據。
《意見》同時規(guī)定,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由簽發(fā)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繁簡、證據取得難易等具體情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持律師調查令調取證據一般應當由持令律師兩人共同進行,并主動向協(xié)助調查單位出示律師調查令和律師證書。
此外,針對持令律師濫用調查令、協(xié)助調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等情形,《規(guī)定》還強調將依法追究相關律師、單位的法律責任,保障律師調查令的強制力和拘束力。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曹逸群-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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