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四部門發布《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
本報記者 劉 琪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發展和監管實踐,制定了《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并于11月26日正式發布。
《辦法》涵蓋四個方面:一是建立市場化約束機制。弱化事前監管,信用評級機構完成機構備案后再向相關部門申請業務資質,有助于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為重點。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在獨立性、透明度、利益沖突管理、評級程序規范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場各方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評級技術、人員配備、從業經驗等做出比較和判斷。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實際的監管模式。基于現有監管格局,明確人民銀行為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為業務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具體監管。《辦法》作為行業基本監管規則,與分市場、分品種的業務管理規則相補充,既建立了統一監管框架,又體現了各業務管理部門評級監管的相對獨立性。四是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權及各方法律責任。
《辦法》主要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同時,《辦法》還注意與分市場、分品種業務管理規則相互銜接,明確“法律法規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制定的信用評級機構監督管理規則中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將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產生積極影響。第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是當前重要任務,《辦法》的出臺能夠促進發揮信用評級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防范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市場高質量發展。第二,《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彌補監管短板,推動我國評級業在新的歷史時期規范發展,邁上新臺階。第三,《辦法》的出臺是在具體制度層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構建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促進信用評級業高水平對外開放。
對于信用評級行業下一步工作重點,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將在統一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管合力,推動我國評級業發展邁上新臺階。一是進一步改善行業競爭秩序,推動國內信用評級機構高質量發展。二是堅持開放對等原則,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機構走出去,支持和引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在“一帶一路”倡議實施中發揮更大作用。三是促進評級市場資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發揮行業引領示范作用。四是加強國際評級監管合作,建立跨境評級監管協調機制。五是進一步健全自律機制,強化評級行業自我約束。
- 標簽:
- 編輯:王麗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