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湖流域法庭審理非法捕撈案
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近日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也是該法庭成立以來審理的首起案件。
在洪澤湖環境資源法庭管轄范圍的江蘇省泗洪縣內,盱眙縣人民法院在泗洪縣人民法院的協助下,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盱眙縣人民法院以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的方式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泗洪縣人民檢察院還對該案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審理查明,盱眙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規定,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水產品總重量達到600多千克,非法獲利140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郭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致使洪澤湖水域漁業資源受到嚴重損失,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泗洪縣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律規定和泗洪現代漁業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的專家意見,對郭某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要求其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市場價格2倍~3倍賠償。
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綜合考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宣告緩刑。
另外,在審理期間被告人郭某已經主動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28000元。盱眙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無須判決。(韓東良、史志勇)
